6.0.1保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的通道和出口。
6.0.2防护区疏散通道和出口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防护区应设置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加光报警器。防护区人口应设置火灾声报警器、光报警器报警器和灭火剂喷射指示灯,以及保护区的永久标志。灭火剂喷射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在保护区通风后手动解除。
6.0.3保护区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可自行关闭;疏散门必须能从保护区开启。
6.0.4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和应急操作应采取警示显示和措施,防止误操作。
6.0.5灭火后的保护区应通风,地下保护区和无窗户或固定窗扇的地上保护区应设置机械排气装置,排气口应设置在保护区下部,直接通向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次数不得小于5次/小时。
6.0.6系统组件与灭火剂输送管道与带电设备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6.0.7通过具有爆炸危险和变(配)电场所的管网,以及布置在上述场所的金属箱,应设置静电接地。
6.0.8排放口排放的混合物应指向对人身、财产无损害的安全区域。
6.0.9配备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应配备空气呼吸器。
条文说明
6安全要求
6.0.5本条规定的通风次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的规定。
6.0.6系统组件与灭火剂输送管道与带电设备的最小间距可按现行行业标准《高压配电设备设计技术规程》DL/T5352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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