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一般规定。
3.1.1外储压七氟丙烷灭火系统适用于灭火:
1电气火灾;
2固体表面火灾;
3液体火灾;
气体火灾可在灭火前或同时切断。
3.1.2外储压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不适用于灭火:
1硝酸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及含氧化剂的化学品火灾;
2钾、钠、镁、钛、锆、铀等活性金属火灾;
3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4过氧化物、联胺等可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
在3.1.3启动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可燃气体的气源。
3.1.4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区应分为单个封闭空间;当同一区间的天花板层和地板需要同时保护时,应合并为保护区。
2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力不得低于1200Pa。
3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耐火极限不小于0.5h,吊顶耐火极限不小于0.25h。
4喷洒灭火剂前,应自动关闭保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其他开口和通风机、通风管道内的防火阀。
3.1.5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可燃气体和蒸汽爆炸危险的保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其他火灾危险保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可燃物灭火设计浓度为1.3倍~1.375倍,可燃物惰化设计浓度不小于1.1倍。
当三种可燃物共存时,设计浓度应根据最大者确定。
4据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的规定取值。
5喷嘴的布置应满足喷射后保护区内气体灭火剂均匀分布的要求。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喷嘴的射流方向不应朝向液体表面。喷嘴应靠近保护区的顶面,距顶面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6保护区应设置泄压装置,其位置应在保护区净高的2/3以上,并应设置在外墙上。
3.1.6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速不得大于厂家灭火登记数据。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与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小于150mm。
3.1.7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对象的计算面积应按被保护表面水平投影面周围外扩1m计算。
在喷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嘴喷射角范围内不得有遮挡物。
3.局部应用喷嘴的选择应基于从喷嘴到被保护层的表面距离或喷嘴的范围、保护面积和设计流量。
喷嘴的布置应遵循计算面积内无空白的原则。
设计喷射时间不小于灭火时间注册数据的1.5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试验结果增加喷射时间:
1)需要较长的冷却期,以防复燃的危险。
2)自燃温度低于沸点的液体和熔化固体的火灾。
3.1.8两个以上保护区或保护对象可采用组合分配系统。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保护区和/或保护对象不得超过8个。
3.1.9组合分配系统的储存量包括驱动氮和灭火剂两部分,应根据保护区或保护对象的最大储存量来确定。
3.1.10灭火系统储存装置在72小时内不能恢复工作或不允许间歇保护时,应按100%灭火系统储存设备用量。
3.1.11管网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网布局应为均衡系统,均衡系统的管网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网结构应对称,管径与流量相等;
2)管段计算长度的最大差值不得大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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